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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 | 單位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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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 單位不給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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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用人單位不給合同怎麼辦


實踐中,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或者逃避責任而不願將簽訂的勞動合同交付給勞動者的情況還是為數不少,而許多勞動者也是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只要能夠拿到工資,雙方相安無事,即便沒有拿到勞動合同也無妨,或者出於種種顧慮,勞動者選擇了隱忍,結果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手中沒有勞動合同而陷入不利局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勞動關係的建立不以勞動合同生效為前提,只要你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的第一天開始,勞動關係就已經建立了。沒有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勞動合同仍然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所涉及的相關權利義務仍然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以上,律師365的小編為大家介紹了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簽訂合同後用人單位不給合同的法律後果的詳細內容。在實踐中,一旦你與公司就勞動合同問題產生爭議及糾紛,可以適當諮詢相關律師,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