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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合同糾紛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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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合同糾紛賠償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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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客運合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四條規定,旅客乘車應當持有效車票。對無票乘車或者持失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收票款,並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責令下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旅客無票乘船、越級乘船或者超程乘船,應當按照規定補足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票款的,船長有權在適當地點令其離船,承運人有權向其追償。根據本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承運人對旅客這種行為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層次。

1、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向承運人補交票款。同時根據本條的規定承運人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有權頒佈規定,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承運人可以按規定加收票款。補足票款是乘客的義務,所以本條用了“應當”,至於是否按規定向乘客加收票款,則由承運人自己酌情處理,所以用了“可以”二字。

2、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這裡的拒絕運輸是指承運人有權在適當的地點令其離開運輸工具。當然在旅客拒不交付票款,承運人在適當地點令其離開運輸工具後,承運人仍有權向旅客追償。

實踐中,不管是因為承運人的原因,還是因為旅客的原因,其實都是有可能導致客運合同最終被解除的,但具體的主體不同,法律中規定的解除客運合同的條件也就是不一樣的。而當事人要是遇到了這方面的糾紛,其實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