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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運人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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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運人賠償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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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承運人賠償範圍

從貨物裝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人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負責,並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包裝不符合規定(無法從外部發現);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損、變質;託運人的過錯;有押運人且不屬承運人責任的;其他經查證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失。

1、貨物的損壞按受損貨物所減低價值或修理費賠償。

2、賠償的價格由交通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價格計算。

3、造成車輛、裝置損壞或第三者物質損失,按損壞或損失部分的價值賠償。

4、承、託雙方彼此之間要求賠償的時效,從貨物運抵到達地點的次日起算,不超過一百八十日。賠償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方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內處理。

5、承、託雙方在履行公路貨運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貨運合同在,承運人有義務將託運人的貨物安全、及時的送達到目的地,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然,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除外。而實踐中,貨運合同也是可能出現解除的情況,至於貨運合同怎樣解除,律師365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