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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和上訴狀有怎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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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和上訴狀有怎樣的區別
民事起訴狀和上訴狀有怎樣的區別
【法律意見】
一、上訴狀和起訴狀格式基本是一樣的,只是有以下區別。
二、起訴狀和上訴狀的區別:
1、訴訟原因不同。起訴狀是針對是被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狀則是針對原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受文機關不同。起訴狀一般向基層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
3、處理程式不同。起訴狀由受理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上訴狀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進行二次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裁定。
訴訟狀和起訴書從大體上說是一樣的但是說具體了就不同了應該說訴訟狀中包括著起訴書一般的訴訟狀分為民事起訴書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刑事自訴起訴書還有行政起訴書統稱為訴訟狀。
三、上訴期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上訴期是10月16日前,若上訴期逾期的,原判決生效,如果不服判決的,只能申請再審。若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隨時聯絡本律師解決,如果滿意請採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