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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1.15W)

1、上訴狀是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上訴;申訴狀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訴。申訴時,判決、裁定不能停止執行。只有當申訴成功,人民法院改判後才能根據改判撤銷或更換判決、裁定。
2、上訴有時間限制,過期失效;申訴沒有時間限制。
3、上訴狀只能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訴狀可向原審判的法院或原審的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申訴不能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