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其它合同>合同樣本>

民 事 上 訴 狀

合同樣本 閱讀(1.87W)

民 事 上 訴 狀

民 事 上 訴 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女,1929年X月X日出生,漢族,雲南省昆明市人,住XXXX號,身份證號:XXXXX 電話:XXXXXX

委託代理人:趙玉倩,雲南金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電話:13108535511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X芝,女,1956年X月X日出生,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務農,住址:X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X參,男,1984年X月X日出生,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務農,住址:X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剛,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漢族,雲南省昆明市人,住址:XXXXXXXXX號,身份證號:XXXXX,電話:XXXX

上訴請求:

判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李X芝和王X參的一審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審的判決中,將上訴人李某與丈夫李X擁有使用權的,位於XX號房屋的拆遷款,作為上訴人之已亡故的兒子李X的遺產,進行了處置。上訴人認為,這完全是糊塗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同時也侵犯上訴人的合法財產權,理由如下:

上訴人李某與丈夫李XX於1957年X月X日,購買了XX號房屋,並且從那個時候開始,李某與丈夫李XX就居住在這裡。該房產從來未經過任何分家析產,也沒有任何的產權轉讓,李某與丈夫李XX一直是該地塊的合法使用權人。李XX於1998年與李X芝結婚後,在2008年到別的房屋居住,而上訴人李某與丈夫李XX和孫子李X剛一家,就一直住在該房屋,直到被拆遷。

在一審中,上訴人李某和一審原告李XX是原告李X芝和王X參起訴後,被一審法院追加的原告,只是為了配合法院查清楚關於房產的事實,從來也不知道原來參加庭審的目的,居然是為了和奉養自己,朝夕相處的孫子李X剛分所謂遺產。但是,訴爭房產根本就不是遺產,而且一審訴訟時,產權人李某和李XX夫妻還健在!

上訴人李某和丈夫李XX不顧自己年老體衰,親自到法庭參加一審庭審,並在庭審中,明確表明自己的態度:該號的房子一直是上訴人自己和丈夫所有,根本就沒有其他共有產權人。拆遷的時候,孫子李X剛是按照上訴人和丈夫的意思表示,去代表產權人處理各種事宜,房子是上訴人老夫妻的,願意交給孫子處理,誰也無權過問。

上訴人李某認為,在一審判決中,有兩個法律關係被混為一談,一是屬於上訴人和丈夫的財產所有權法律關係,二是李x的遺產的繼承權的法律關係。對於被拆遷的訴爭房產,該房產屬於上訴人夫妻所有,如果,其他人要爭奪,可以起訴,要求析產,要求確權。但是,怎麼可以直接作為別人的遺產,一筆帶過,將合法所有權人排除在外,強行以遺產的名義,進行處置呢?首先要明確的是,該房產一審法院判決其為李x的遺產,屬於是侵佔了別人的財產,剝奪了房屋所有權人的正當權益。上訴人和丈夫自己所有的房子,被定性成為他人的遺產,被強行分配,證據是什麼?依據在哪裡?一審法院沒有任何解釋,那麼,做出的判決,既是錯誤的,也是屬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判決內容明顯違法,應該被撤銷。

要繼承遺產,首先要明確該財產是不是遺產,沒有這一前提,直接判決有幾個繼承人,每個人該繼承多少,違背了國家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原則,一審法院對屬於上訴人李桂英和丈夫所有的房屋拆遷所得款項做出的判決,嚴重侵害了上訴人和丈夫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此致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