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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和起訴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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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和起訴的區別是怎樣的
上訴和起訴的區別是怎樣的
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上訴和起訴的區別:
1、起訴分為民事起訴和刑事起訴;上訴分為民事上訴、刑事上訴和自訴。
2、上訴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起訴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