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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式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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