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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怎麼申請派出所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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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怎麼申請派出所行政複議
受害人怎麼申請派出所行政複議
當事人對派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的六十日內提交申請。對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申請複議的應當向其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