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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變更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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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變更型別
勞動合同變更的型別有哪些勞動合同變更的含義是什麼
下面是對勞動合同變更的型別有哪些問題的解答 勞動合同簽訂以後,一般不得任意變更,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約定變更和法定變更兩大類(1)約定變更。只要合同中約定了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當該條件出現時,雙方就應就變更合同事項進行協商。此外,即便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對相應的條款也可以進行變更。 (2)法定變更。法定變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後對相應條款進行變更。如,《勞動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就變更合同進行協商。《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如用人單位屬於這種分立或合併的情況,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變更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法定變更的情形出現的,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但是變更的內容仍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於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當事人變更的話,就不是勞動合同變更,而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問題,即合同當事人的變更,要通過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建立新的勞動合同關係的形式 3、主要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主要反映在五個方面:一是生產工作任務的增加或減少;二是生產工作任務的變化;三是合同期限長短的變動;四是勞動工種或崗位的變動;五是勞動報酬的增加或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