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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新房宅基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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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新房宅基地分配
農村宅基地分配
根據《浙江實施土地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分配原則是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