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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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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新​規?

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農村“一戶多宅”的產權怎麼確定

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到“戶”。

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准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二、農村房屋有沒有房產證

農村房屋有房產證。

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內容,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法規政策規定,頒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

三、宅基地面積超佔怎麼辦

《通知》明確對於歷史上經過批准的宅基地,認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積確權登記。

對於未經批准佔用宅基地的,《通知》分歷史階段予以處理。

農民集體成員經過批准建房佔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未履行批准手續建房佔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後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後,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佔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