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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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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一審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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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經過比較長時間的思考,筆者最終決定再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要求將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轄。一審法院主審法官收到筆者提交的管轄異議申請書後,要求筆者到法院作筆錄,其提出的核心內容如下:


  1、發回重審就是繼續審理,筆者再提管轄權異議、再提交其他眾多證據材料是不恰當的;


  2、不是不賦予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而是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已過了時效,不能再提管轄權異議,提出了也會駁回;


  3、原來一審就是通過作筆錄確定不再提管轄權異議的,你現在為什麼就非要法院出具書面裁定書呢?總之,就是氣氛不和諧,在法庭上就辯論起來,結果就是筆者要求在筆錄中明確寫明要求出具書面裁定書的內容,事實上書記員就沒有打,筆者只能自己手寫上去。由於筆者堅持要求法院出具書面裁定書,法院也就只能組織開庭專門處理管轄權問題。在庭上,筆者詳細論述了管轄權的問題,結論就是一審法院受理本案是錯誤的,應移交市中院管轄。其實,自己再認真想想,也覺得有點問題,為什麼不在市中院的時候提出管轄權異議呢?而是等到現在才提出?中院剛裁定案件發回重審,現在又要求將案件移交中院審理?這樣具有戲劇性的事情,自己還真沒有遇到過。其實,連一些相關當事人也不理解我的做法,現在再提管轄權異議,會不會純粹拖延時間呢?其實,我心裡也沒有底,畢竟案件實操都是很複雜的。且原庭審筆錄中明確載有不再提管轄權異議的內容。一審法院法官態度很明確,本院將依法審理,也將請示領導後作出裁定書。裁定書出來了,駁回了我方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裁定案件應由該法院繼續審理,並強調這是請示法院領導後作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