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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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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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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擾民公民權利如何保護

 半夜擾民侵犯了相鄰權,直接影響了對方當事人的休息和正常生活。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對違反本規定,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