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解釋中,行政訴訟管轄權如何規定的?
行政訴訟管轄解釋中,行政訴訟管轄權具體規定如下: 基層人
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
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上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
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