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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房產抵押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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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房產抵押給個人
企業裝置已經抵押給擔保公司又重複抵押給個人屬於詐騙嗎
  要看具體情況,原則上,不傾向於詐騙。  一、重新抵押,並不肯定是違法的。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因此,在現實中,再次抵押是法律允許的,由於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他項權證,重複全額抵押實現的可能性不大。  二、重複抵押超出擔保債權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  在市場經濟下,無論是從實際情形會考慮抵押物價值的可變性,抑或是從法律理性人角度下考慮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律都不應該明確反對重複抵押超出擔保債權。  因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1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抵押物價值的,超出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抵押權受償順位間接的承認了重複抵押可以超出擔保債權數額。  由此可以看出,重複抵押超出擔保債權時,並非一定構成詐騙行為,如果後順位抵押權人明知抵押物已設定抵押權,仍然設定抵押權,在債權到期後債權未能受償的風險由抵押權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