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開庭前的準備
1.書記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入庭,將傳票和出庭通知書交回附卷;已報到的證人到指定地點等候傳喚,證人不得參加旁聽,證人與證人之間不能在一起。
2.書記員(站立):現在宣佈法庭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規定,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⑴不準錄音、錄影和攝影;
⑵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⑶不準發言、提問;
⑷不準鼓掌、喧譁、鬨鬧和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⑸關閉無線通訊工具。
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長給予口頭警告、訓誡;沒收錄音、錄影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坐。
(審判長率合議庭人員從法官通道縱隊步入審判臺就坐)
4.書記員:坐下,報告審判長,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員應當說明),準備就緒,請審判長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