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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地糾紛屬於侵權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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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地糾紛屬於侵權責任嗎
農村承包地糾紛屬於侵權責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並不屬於侵權責任,而是屬於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