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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傷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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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傷告誰
建築工傷,包工頭與建築公司誰承擔責任
  “包工頭與建築公司約定出了事由包工頭承擔”,約定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效。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