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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是公告送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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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是公告送達嗎
什麼是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一個法律術語,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139條是針對公告的生效時間做出的規定。公告的生效時間在公告沒有釋出的時候,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只有在公佈以後,才正式生效。還有,我國對公告的送達也是有明確的要求的,公告送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要是因為違規操作沒有將公告送達當事人手中,那都是要負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