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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三十年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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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三十年土地政策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農村的土地政策三十年後再怎麼種,年限是?

40年不是產權,是土地使用權,一般來講,土地用途為商業服務業的最高出讓年限為四十的,那麼從年限上來說,初步判斷你的土地用途為商服用地。40年後土地政策不知道還有什麼變化,至少從現在來看,四十年後是應該交土地出讓金的。不過我國的土地出讓政策我個人覺得並不是很合理,也許以後會針對這方面有相應的改變。房屋產權沒有時間限制,就是說你的房產證(房照)四十年後同樣有效,四十年的出讓時間是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