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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階段羈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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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階段羈押期限是多久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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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階段的羈押期限

一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後,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不應當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決宣告無罪、在監管場所服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立即釋放。

一般在判刑之前有先被羈押過的,若之後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之前先行羈押的期限其實可以對刑期進行折抵。不過,若是被宣告緩刑的話,因為並非是實刑,而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這樣的情況下就算之前有被先行羈押,但是也不能對緩刑的日期進行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