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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與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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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與合同詐騙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同詐騙罪與侵佔罪

是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侵佔罪非法佔有財物時,被佔有的財物已經在行為人的控制和持有之下,只是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而詐騙罪在非法取得財物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的實際控制和持有之下,行為人必須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才能實現非法佔有。同時,構成侵佔罪除數額較大外,還要求具有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這一情節,如果在被害人告訴之前退還或者交出他人財物的,則不構成犯罪;而詐騙罪只要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就可以構成犯罪,即使退還財物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再次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時間不同,侵佔罪的犯罪故意只能產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財物之後,詐騙罪的犯罪故意則產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財物之前。合同詐騙罪與侵佔罪區別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