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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與集資詐騙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2W)

非法集資罪與集資詐騙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活動都能夠給公民帶來非常慘痛的後果,導致金錢利益受到損失,所以在生活中我們一定要遠離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這兩種活動,如果發現有集資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人的話,一定要及時到公安部門檢舉舉報,在此之前非法集資罪與集資詐騙的司法解釋是我們需要了解的內容。

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

一般來說,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一)其特點是: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但其實我們要做到的就是防止非法集資罪與集資詐騙發生,這兩者的區別並不是特別重要,我們要保證的就是自身不會參加這些活動,如果發現有這些活動的話一定要及時到相關部門進行檢舉舉報,保障他人以及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