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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索賠和解的處理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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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索賠和解的處理程式有哪些
醫療事故索賠和解的處理程式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索賠和解處理程式如下:
1、準備材料:索賠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比如身份證、就診材料、病歷本、住院繳費材料等;
2、機關進行審查:處理爭議的機關根據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內容為:管轄是否正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申請人的資格是否符合條件、是否結案或者調節等,並在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發出受理通知:處理爭議機關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並說明理由;
4、移交材料: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材料移交給市醫學會組織進行首次鑑定,併發出書面通知申請人;
5、醫學會進行鑑定:由市醫學會按條例規定組織專家鑑定,並且由市衛生局對鑑定專家的資格、專業類別、鑑定等程式進行稽核;
6、醫學會鑑定結論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雙方提交材料的調查內容、鑑定過程的說明、醫療行為是否違反相關規定規範、因果關係、責任程度事故等級、醫學建議等;
7、進行雙方調解:經過鑑定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由雙方共同申請並且數條件委託書並且簽署調解委託書,就賠償進行調解;
8、結案:調解成功則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則進入法律程式。
二、醫療糾紛調解的意義:
調解機制的介入,在醫患雙方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樑,在調解時雙方地位對等,使得和解變得可能。調解的成功有利於有效緩解醫患關係,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
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醫療糾紛,被告可以解釋糾紛背後的原因,對已造成的傷害表示遺憾,原告公開接受道歉並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這些對當事人雙方都是巨大的解脫。原告表示原諒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這種諒解對雙方都有著重大意義。調解當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雙贏的效果,這樣的調解往往讓雙方免於爭論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達成妥協。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