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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不實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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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不實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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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不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驗資證明。股東原出資中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若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的規定價額的,根據《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該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同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是補充性的。但是除非另有約定外,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的非貨幣出資財產貶值的,該出資人不用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