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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員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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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員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未婚先孕員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均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該規定並未將未婚女職工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用人單位不能以未婚先孕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與孕期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