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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是否屬於行政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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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是否屬於行政行為嗎
要約是否屬於行政行為嗎
1、要約不屬於行政行為。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2、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