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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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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管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如何執行管制刑罰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依靠群眾來監督執行的一種刑罰方法。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託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保衛部門協助執行。在執行管制時,執行機關應當向犯罪分子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地的有關群眾,宣佈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管制的期間長短、對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群眾監督,積極參加集體勞動和生產;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遷居或者外出必須報告並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執行時間到期的,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單位和群眾宣佈解除管制。

管制屬於刑罰中最輕的一種主刑,同時這也是人身刑裡面的一種,但實際卻並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因為一般對被判管制的罪犯會實行社群矯正,將刑事處罰與社群教育結合起來,畢竟管制的刑期較短,與其將犯罪分子關押服刑,不如讓其與社會正常的交往,積極的改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