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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由誰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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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由誰負責舉證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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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由誰舉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應當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或工會之間完成,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具有主張勞動合同是否解除的事實的能力,其有關證據並非僅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故就勞動關係是否解除的事實本身,應當適用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職工認為雙方勞動關係已解除,則應由職工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用人單位有此主張的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