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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訴訟由誰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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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民事訴訟由誰負責舉證

一般民事訴訟由誰負責舉證

1、民事訴訟一般是採取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2、刑事訴訟中除自訴案件外,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人承擔。

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這一原則下,主張事實成立的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當該項事實在法律上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其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比如,在一起商品買賣合同中,賣方對合同成立、自己已交付貨物承擔舉證責任,買方對自己已按時足額支付貨款承擔舉證責任。在賣方舉證後,買方會對其進行質證,甚至會提出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一些證據材料。在庭審中,賣方出示已交付貨物的銷售單。買方會要求賣方出示銷售單原件並仔細檢查,是否有買方簽字、蓋章,簽字、蓋章是否真實等。買方出示自己已按時足額支付貨款的相應證據材料後,賣方會對其進行質證,是否為原件,付款方是否為買方,收款方是否為賣方等。

二、被告的舉證負擔具有以下特徵

1、被告的舉證負擔是為了避免敗訴危險,而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

這一點與證明責任(又稱為“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同。證明責任由具體法預置,是指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構成要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因法院不適用以該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2、被告的舉證負擔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證、反駁證據或新的本證時,應該舉證到何種程度,才能避免原告勝訴的一種負擔

民事訴訟的一審的舉證期一般是不得少於十五天,二審的舉證期一般是不得少於十天。有特殊情況的,可以之後對方進行協商舉證期,不過最終還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判定裁決,舉證也可以進行委託他人幫自己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