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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要求進行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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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要求進行離婚賠償
什麼情況可要求進行離婚賠償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此規定,有權要求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僅指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且必須是由於對方的上述四項規定的過錯導致離婚的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對於並非因上述四項規定的情況而離婚的,不能提起損害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並分三種情況做出具體規定:
①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是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②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③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提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