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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可以用於證明夫妻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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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可以用於證明夫妻分居
哪些證據可以用於證明夫妻分居
證明夫妻分居,需要提供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