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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5、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6、分居期間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證明。
7、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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