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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的證明有哪些 | 怎樣證明夫妻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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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的證明有哪些,怎樣證明夫妻分居

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達到兩年或兩年以上的話,那麼起訴到法院是可以判決離婚的,不過要想讓法官相信夫妻確實是分居了,就必須要提供證明,到底分居的證明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分居的證明有哪些

1、分床不分房:

在分床不分房的情況下,如果你已經想好了要離婚的話,那就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定分居證明書或者是分居協議書,上面要有雙方的親筆簽字。如果沒有寫分居協議書,那就最好是口頭有所承諾,自然在法律上的時候,必須對方承認才可以。這個在法律上,如果對方不承認,則很難取證。

2、分房有租賃合同

感情不和的時候,一方離開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親戚那裡借住。若是第一種情況下的話,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與房東簽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東做人證。如果是在親戚家住的話,那自然借住的親戚家人,就是證人,可以找他們幫助提供證據,證明你處在分居的狀態中。

3、書信、電子郵件來往:

分居後,法律在取證的時候,不僅僅只是看一方面的證據,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如果你和對方有來往的書信或者是電子郵件的話,一定要把這些內容儲存好,在取證的時候,法律會從書信來往的內容而得知你們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屬於分居的狀態。

4、人證:

夫妻感情不和的時候,你們身邊的人一定人瞭解到你們具體的婚姻狀態,例如,共同認識的朋友,或者是共同的親戚。在你們辦理婚姻,需要證明分居狀態的時候,就需要這些證人來證明。只是,在法律取證的時候,證人的部分言語法律仍不會全部採信,因此,證人需要多找幾個來證明你們夫妻分居的狀態。

5、發分居證明:

如果你想以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的話,那就需要給對方發一份分居證明材料,裡面寫清楚,你們現在的狀態是分居。這些書面的分居文書最好是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寄送,這樣你就可以保留寄送的憑證,在法律需要取證的時候,你發件的時間就是你們開始分居的時間。

二、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1、想要了解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首先需要了解夫妻分居離婚的條件,從條件中尋找需要哪些證據。夫妻分居離婚的條件包括: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2、“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具體包括:分居證明書或者是分居協議書、房屋租賃合同、書信或電子郵件來往、證人證言、給對方發的分居證明等等,從多角度全方位地證明夫妻分居滿兩年。

夫妻在分居期間其實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的,但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則必須要有一方向法官提起離婚訴訟,而不是分居超過兩年就會自動離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分居證明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