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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證明夫妻分居

離婚 閱讀(1.93W)

一般來講,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書面的夫妻分居協議
第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遞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這樣可以從郵寄送達之日起計算分居時間;
第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材料;
最後,人證也可以作為夫妻分居的證據,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因此單獨的證人證言難以被法院採信,要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怎樣證明夫妻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