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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證明哪裡可以開 | 去哪裡開分居證明

家事糾紛 閱讀(3.06W)

分居證明哪裡可以開 去哪裡開分居證明

一、分居證明哪裡可以開

其實分局證明不需要去哪裡開,只要有人證明即可。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訴訟離婚的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綜上可知,其實分居的原因有很多,但作為證明有限制,分居證明並不是很好開具,它包含了很多主觀因素,這種時候可以尋求鄰居或是居委會等個人或組織來出具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