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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對董事任職資格是怎樣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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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對董事任職資格是怎樣的規定的
公司法中對董事任職資格是怎樣的規定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對於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如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