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不可以離婚條件有哪些

法律 閱讀(2.26W)
不可以離婚條件有哪些
不可以離婚條件有哪些
不可以離婚條件有以下這些: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重大過錯是指:
(
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