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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缺席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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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缺席判決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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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能否缺席判決 什麼情況下適用於簡易程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由此,簡易程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2)受理程式簡便。在簡易程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令、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4)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
(5)庭審程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辨認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6)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
(7)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等。   
簡易程式有法定的適用範圍。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