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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補償費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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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問題是很多倍徵用土地農民最關注的問題。那麼,土地徵用補償費怎麼分配?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的原則有哪些?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土地徵用補償費怎麼分配?

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

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徵用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三部分。對這三部分如何分配,實踐中引起了不少的糾紛,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作了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援。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可見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一般應當支付給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的,則由其實際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援。”

由此規定可得安置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只要該家庭承包方農戶放棄統一安置的,該費用就應支付給該農戶,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則不享有此項權利。

第二十四條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根據該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而什麼樣的人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多大程度的分配權,實踐中各村各集體經濟組織作法也各有不同,沒有統一的規定,甚至有些同一村內的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或者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在不同時期其分配的方式和依據也各不相同。難免出現分配不公,糾紛不斷。可見如何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解決土地補償費分配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