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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協議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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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協議違約責任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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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嗎


雖然夫妻關係較《合同法》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有一定區別,但離婚協議的性質在法律上應當被認定為合同的一種,是雙方經過合意所產生的,應當受《合同法》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於協議離婚中糾紛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方式以及對離婚協議性質的認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確。

因此,受《合同法》調整的離婚協議當事人若不履行協議義務或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理應承擔《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自然違約金條款也適用於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至於違約金金額的問題,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但是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在司法程式中都面臨由人民法院調整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