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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書作為一種協商工具經常被運用在複雜或者重大的交易活動中,但是它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一方面,它欠缺正式合同那樣的確定性和約束力,另一方面對交易中的各種法律關係來說又不是毫無意義。法律性質的認定直接決定了意向書的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性質的意向書產生的法律效力自然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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