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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2、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3、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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