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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買賣合同糾紛怎麼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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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買賣合同糾紛怎麼立案?

法院對買賣合同糾紛怎麼立案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3、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4、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5、將裁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

二、買賣合同糾紛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買賣合同糾紛立案後原告需要交哪些訴訟費?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四、買賣合同糾紛立案後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五、買賣合同糾紛立案後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原告以司法途徑處理買賣合同糾紛的,向法院起訴後也不代表法院一定會立案,比如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買賣合同糾紛的事實和理由,存在這些情況的法院都不會立案,如果法院立案,法院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把訴訟狀的副本送給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