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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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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如何區分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如何區分
首先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後者的主體是持有他人財物的人員。
其次,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職務侵佔罪是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還為必要條件。而侵佔罪無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實施了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後,還必須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其三,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犯罪物件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物件只能為單位財物,而侵佔罪的犯罪物件則包括行為人代管的他人財物,也包括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其實他們之間最大的不同,就是兩個罪名的主體不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