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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 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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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委託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委託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如下: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3、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4、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5、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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