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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辦找他人代簽了我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拆遷安置 閱讀(2.33W)

首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典》。那麼未經過本人的同意,他人代簽的協議有效嗎?今天就通過一個案例來解答這個問題。

拆遷辦找他人代簽了我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案情

杜某婚前居住在自己購買的一套一室一廳的房屋內,在與丈夫劉某結婚後就搬到二人購買的新房居住。後杜某將自己的房屋出租。2015年年初,市政府進行舊城區改造工程,杜某的一室一廳房屋恰好在拆遷範圍內。市政府開始按照程式進行拆遷安置工作時,杜某所在的公司安排杜某到總公司進行為期半個月的封閉式培訓。負責拆遷的工作人員在聯絡不到杜某的情況下,找到劉某與其商量補償問題,並要求劉某代替杜某在拆遷協議書上簽字。劉某認為拆遷補償的條件不錯,就代替杜某簽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杜某回家後看到協議,又與其他鄰居比較,覺得自己的補償辦法欠妥,就想找拆遷辦再談談,拆遷方說已經簽了協議不能更改。於是杜某找到律師諮詢,丈夫劉某替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該協議能作為拆遷補償的依據嗎?

律師解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有權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被徵收人。在本案中,拆遷的一室一廳房屋是杜某的婚前財產,屬於其個人所有,因而有權簽訂補償協議的當然是杜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實是民事代理的許可權與效力的問題。杜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沒有經過本人同意,也沒有證據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其配偶代簽的協議屬於無權代理。在實踐中,配偶之間基於婚姻法律關係,將自己的意見等同於雙方的意見,遇到這種情形,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配偶的替籤行為實際上應該被認定為無權代理。本案中,劉某覺得拆遷補償條件不錯,而自己又是杜某的丈夫,自認為可以代簽,其實就是屬於無權代理。根據規定,沒有代理權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由此可見,在杜某對這份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不知情且未授權的情況下,也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材料予以追認,那麼這份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便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隨即陪同杜某找到拆遷辦,以協議無效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遷補償事宜,否則將提起訴訟確認協議無效。經過律師與拆遷辦交涉,拆遷方最終同意重新商定拆遷補償事宜。

基於實際生活中,我們在一些情況下無法親自辦理某些事項,法律允許當事人委託他人以本人的名義代理實施民事行為,代理行為如果在代理許可權內,則發生代理效力,視同本人的行為,然而無權代理卻不發生此種效力。如果該行為事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認可代理行為,那麼此種代理行為才是有效的。與拆遷方產生糾紛我們不必慌張,術業有專攻,儘快諮詢律師,積極的維權,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