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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轄的劃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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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劃分的:

立案管轄的劃分依據

(1)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不同,應根據其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劃分管轄範圍。

(2)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等。一般而言,案件比較重大、複雜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