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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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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後怎麼辦
刑事拘留37後怎麼辦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如果當事人被刑事拘留37天后,經公安機關查證沒有犯罪證據,公安機關必須對當事人進行釋放。如果超過這一期限不予釋放,當事人可以請代理律師對公安機關進行投訴,要求解除強制措施